撞車claim保險程序:第三者保險、保險人責任及汽車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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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車claim保險程序視乎您向誰索償:車輛損毀能否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申索,取決於自己保單的保障範圍;如因對方疏忽而受傷,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則屬對方司機的第三者風險保險須承保的範圍。本頁集中說明後者的交通意外保險賠償,包括法例對第三者保險的要求、保險人履行判決的責任、肇事車輛沒有保險或無法尋獲時的安排,以及處理保險人開價的要點。關於可追討的金額,請參閱交通意外賠償。
第三者保險是法定要求
《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第4(1)條規定,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或致使或允許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必須就該汽車的使用備有有效並符合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障;違者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並須被取消駕駛資格不少於12個月、不多於3年(法庭因特別理由另作命令除外)。
第6(1)(b)條要求保險單承保因汽車在道路上的使用而導致任何人死亡或身體受傷的法律責任,但無須承保受保人的僱員在受僱期間因工傷亡的法律責任,亦無須承保合約上的法律責任。第6(1A)條訂明,所承保的法律責任可包括利息、訟費及開支。
保險人須履行對受保人的判決
第10(1)條規定,如有人取得針對受保人的判決,而有關法律責任屬保險單須承保的範圍,保險人即使有權廢止或取消保險單,仍須向判決受益人支付判定款項,包括訟費及利息。但有以下重要限制:
- 通知期限:除非保險人在有關法律程序展開之前,或展開後7天內接獲通知,否則無須支付(第10(2)(a)條)。
- 擱置執行:在擱置執行判決以待上訴期間,保險人無須支付(第10(2)(b)條)。
- 保單在事故前已取消:在符合第10(2)(c)條所列情況時,保險人無須支付。
- 以未有披露關鍵事實為由廢止保單:如保險人在指定期限內展開訴訟並取得法院宣布,可無須支付(第10(3)條)。
條例亦限制保險人以保單條款對抗受害人。第9條規定,保單中訂明「意外後如某些事情未有辦理便不承擔責任」一類的條件,對第6(1)(b)條所述的申索並無效力。第12(1)條則規定,保單以司機年齡、身體或精神狀況、車輛狀況、載客人數、使用時間或區域等事項限制保障,對第三者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並無效力;保險人在付款後可向受保人追討。
對方沒有保險、無法尋獲或保險人破產
香港汽車保險局的索償須知列出三種可提供協助的情況:
| 情況 | 香港汽車保險局的安排 |
|---|---|
| 肇事車輛沒有保險 | 法庭裁定車主或駕駛人應付的賠償在28日內未獲支付,賠償額將由該局支付。受害人須在向肇事者發出傳票前通知該局。 |
| 肇事車輛無法查獲 | 該局會考慮以恩恤方式處理,屬酌情決定;須肯定受害人嚴重受傷、嚴重及永久傷殘或死亡,而肇事車主及司機是唯一須負責任的人。 |
| 保險公司破產 | 該局會接受因保險公司破產而未能獲處理的第三者責任賠償申請。 |
該局要求申請人在任何可能牽涉該局的法律行動開始前,或開始後不超過七天,以書面通知該局;該局亦不會接受有關保戶財物損失的索償申請。
撞車claim保險程序:受傷者的實際步驟
- 通知保險公司。警務處的《交通意外處理指引》建議,處理完現場後應通知自己的保險公司。
- 查明對方的保險人。向警方或運輸署查詢,或依第13條要求對方提供保險資料。
- 整理文件。醫療報告、病假證明書、收據、收入證明及警方文件(例如判例中被援引的現場相片、草圖及案情撮要)。
- 提出申索並評估開價。參考相若判例,留意傷勢是否已穩定。
- 必要時入稟法院。在三年時限內發出傳訊令狀,並於展開法律程序之前或之後7天內通知保險人。
兩個值得留意的判例
撤回保險報告的代價(DCCJ 3121/2016)
一名小巴司機在意外後被控危險駕駛,獲判罪名不成立。其後,他與車主一同前往保險公司撤回意外報告。私家車車主隨後向他提出民事訴訟,法院裁定他須為意外負全責,判他賠償$85,750,另須支付對方評定為$310,589的訟費。他須自行聘請律師應訴,其後再入稟向車主追討,指車主違反了「撤回報告後由車主負責一切申索」的口頭協議;法院在DCCJ 3121/2016接納其說法,並指出司機撤回意外報告,實際上等同放棄保險的保障。判詞亦記錄,車主因該宗意外在續保時失去30%無索償折扣,並須支付20%附加保費。
開價與判決的差距(DCPI 1350/2020)
的士司機頸部扭傷,被告在審訊前夕提出以$75,000了結,法院最終判給$141,445。法官並指出,被告如想在訟費上保障自己,應使用法院規則下的附帶條款付款機制。
接受保險人的和解提議前,請先閱讀交通意外和解書的法律效力;整個索償步驟見交通意外索償程序。如想以自己的資料估算一個合理範圍,可使用交通意外賠償頁面的計算機,或參考交通意外賠償資訊網整理的判例。
常見問題
怎樣知道對方車輛的保險公司是哪一間?
香港汽車保險局表示,承保公司的名稱通常可從警方或運輸署查詢。此外,《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13條規定,被申索的一方須應申索人的要求,述明是否已有保險承保有關法律責任,並提供保險證書所載的詳情;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或故意作虛假陳述,即屬犯罪。
乘客上車前同意「自負風險」,是否便不能向司機索償?
不是。第272章第12(2)條規定,使用汽車的人與車上乘客之間如有事前協議或諒解,看來是否定或限制使用人須由保險單承保的法律責任,該協議或諒解並無效力;乘客自願承擔使用人疏忽的風險,亦不得視作否定使用人的法律責任。
汽車保險局會否賠償車輛損毀?
香港汽車保險局在其索償須知中表示,該局不會接受有關保戶財物損失的索償申請;其計劃針對的是道路上使用汽車導致的身體損傷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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