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追索期:人身傷害索償的三年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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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追索期是指受傷者向肇事一方提出人身傷害訴訟的法定期限。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第27條,這類訴訟一般須於訴訟因由產生日期或知悉日期(以較後者為準)起計三年內提出。本頁說明三年如何計算、有哪些例外,以及其他與交通意外賠償相關的較短期限。
法律依據:第347章第27條
第27(1)條適用於因疏忽、妨擾或違反責任而要求損害賠償、而所申索的損害賠償包括人身傷害的訴訟,交通意外人身傷害索償正屬此類。第27(3)條規定,除第30條另有規定外,這類訴訟不得在指明期限屆滿後提出;第27(4)條訂明期限為以下日期起計三年:
- 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或
- 原告人的知悉日期(如屬較後者)。
條文並沒有因雙方與保險人商討和解而暫停計算的規定。第27條所規限的是在法院提出的訴訟;向保險人發出索償信或進行商討,本身並非提出訴訟。
甚麼是「知悉日期」
根據第27(6)條,知悉日期是指原告人最初知悉以下事實的日期:
- 有關的傷害屬重大;
- 傷害完全或部分歸因於指稱構成疏忽的作為或不作為;
- 被告人的身分;及
- 如指稱的作為或不作為屬被告人以外的人所為,該人的身分及其他支持訴訟的事實。
至於「重大」,第27(7)條的定義是:原告人會合理地認為傷害嚴重至足以向一名不爭議責任、並有能力履行判決的被告人提出訴訟。第27(8)條亦規定,原告人可合理地從自己觀察到的事實,或從其合理地應尋求的醫學或其他專家意見而知悉的事實,均計算在內。換言之,知悉日期並非單憑原告人主觀上何時知道,亦包括其合理地應知道的事實。
傷者其後死亡的情況
- 如受傷者在三年期限屆滿前去世,為死者遺產利益而提出的訴訟,期限為由去世日期或遺產代理人的知悉日期起計三年,以較後者為準(第27(5)條)。
- 根據《致命意外條例》(第22章)提出的訴訟,須在去世日期或受益人的知悉日期起計三年內提出,以較後者為準(第28(3)條)。
- 如受傷者去世時本身的申索已受時限所禁,則不得根據《致命意外條例》提出訴訟(第28(2)條)。
未成年人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第22(3)條規定,幼年人或精神不健全的人均當作無行為能力。根據第22(1)條及第22(2)條,如訴訟權產生時當事人無行為能力,人身傷害訴訟可在其停止無行為能力或去世(以先發生者為準)起計三年內提出。《成年歲數(有關條文)條例》第2條訂明,一個人年滿18歲即屆成年;因此,未成年傷者的三年期限一般由其18歲生日起計。
法院凌駕時限的權力
如已超過三年,第30條容許法院在顧及雙方所受的損害後,指示第27條不適用。第30(3)條列出法院須特別考慮的事項,包括:
- 原告人延誤的時間長短及理由;
- 延誤令雙方證據的說服力降低的程度;
- 被告人在訴訟因由產生後的行為,包括對原告人合理索取資料的回應;
- 原告人無行為能力的持續期;
- 原告人知悉可提出訴訟後,是否迅速及合理地行事;及
- 原告人為取得醫學、法律或其他專家意見所採取的步驟。
這是法院的酌情權,並非申索人的權利,結果視乎個案情況。
其他須留意的期限
| 事項 | 期限 | 依據 |
|---|---|---|
| 有人受傷的交通意外,司機向警方報告 | 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不遲於意外後24小時 | 第374章第56(3)條 |
| 申請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 | 意外發生日期後六個月內(意外當日不計) | 社會福利署小冊子 |
| 援助計劃申請人就其他索償通知社署署長 | 提出索償當日起計30天內 | 第229章第9條承諾書 |
| 援助計劃申請人以書面通知被追討人已收援助金 | 提出索償當日起計7天內 | 第229章第9條承諾書 |
| 通知保險人已展開法律程序 | 法律程序展開之前或展開後7天內 | 第272章第10(2)(a)條 |
| 財物損失(例如車輛維修)的侵權訴訟 | 訴訟因由產生起計6年 | 第347章第4(1)(a)條 |
交通意外索償時間:整個過程需時多久
三年只是提出訴訟的期限,整個索償過程往往更長。從本網站整理的判決可見:
| 案件編號 | 意外日期 | 判決日期 |
|---|---|---|
| DCPI 1350/2020(頸部扭傷) | 2018年12月 | 2022年10月 |
| DCPI 2186/2019(多處骨折,被告缺席) | 2017年7月 | 2021年5月 |
| HCPI 521/2015(行人,責任有爭議) | 2012年8月 | 2020年11月 |
| DCPI 1572/2021(電單車,責任有爭議) | 2018年6月 | 2025年10月 |
影響時間的因素包括:傷勢是否已達到醫學上的最大改善(多份判決的聯合醫學報告均以此作評估基礎)、責任是否有爭議、是否需要專家證據,以及雙方能否和解。例如DCPI 1350/2020的被告爭議責任超過兩年,直至審訊前兩個工作天才承認。
建議時間表
- 意外當日:求醫、報警,記錄車牌及證人資料。
- 首六個月內:如符合資格,申請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
- 傷勢穩定前:保存病假紙及收據,避免在傷勢未評估前簽署和解文件(見交通意外和解書)。
- 三年期限屆滿前:如未能和解,須入稟法院;程序見交通意外索償程序。
如對時限有疑問,可使用交通意外賠償計算機:輸入意外日期後,計算機會顯示距離三年時限尚餘的月數。了解交通意外賠償的整體框架,有助判斷何時需要採取行動。
常見問題
交通意外追索期是否一定由意外當日起計?
不一定。《時效條例》第27(4)條規定,三年由訴訟因由產生日期或原告人的知悉日期起計,以較後者為準。知悉日期是指原告人最初知悉傷害屬重大、傷害歸因於有關作為或不作為,以及被告人身分等事實的日期。
小朋友在交通意外中受傷,追索期何時屆滿?
幼年人在法律上屬無行為能力。根據第22條,有關訴訟可在其停止無行為能力起計三年內提出;而根據《成年歲數(有關條文)條例》第2條,一個人年滿18歲即屆成年。
超過三年是否一定不能索償?
第30條賦予法院權力,在顧及雙方所受的損害後,如認為公平,可指示第27條的時限不適用。法院須考慮延誤的長短及理由、證據受影響的程度、被告人的行為等因素。能否獲准屬個案判斷,不應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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