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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和解書:法律效力、常見條款及簽署前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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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和解書是發生交通意外後,當事人(或其保險人)就賠償達成的書面協議:一方支付一筆款項,另一方同意不再就該宗意外追討。對傷者而言,交通意外和解書往往是整個索償的終點,因此簽署前必須清楚其法律效力及所放棄的權利。本頁並不提供可直接簽署的範本,而是說明法院如何看待和解協議,並提供簽署前的檢查清單。和解金額是否合理,可先對照交通意外賠償的計算方法及判例。

和解書的法律效力

和解協議本質上是合約。在高等法院HCA 1694/2020一案(並非交通意外案件),法院引述的原則包括:和解協議一般會解除原有的全部申索,除非協議明文規定違約時原申索可恢復;如雙方以承諾付款換取和解,屬「協議與清償」,一旦達成協議,原告人便不能再追究原有的訴訟因由。同一案件亦顯示,法院會審視雙方是否真的無條件接受了和解提議,才裁定協議成立。

另一個人身傷害索償的例子是DCPI 1464/2009(地盤工傷個案,並非交通意外)。傷者與僱主保險人的代理人簽署一份「全數及最終和解」協議,取得合共$331,700。其後他入稟追討普通法賠償,聲稱對方表示協議只涉及僱員補償。法院不接納其證供,裁定協議是自願簽署、沒有失實陳述,對他具約束力,並駁回其訴訟。

按上述原則,全數及最終和解一經達成,原有的申索便告解除;即使其後傷勢惡化或發現金額偏低,亦難以再就原有申索追討。

和解協議書常見的條款

以DCPI 1464/2009判詞所引述的和解協議為例,條款包括:

  • 不承認責任:付款不影響僱主及保險人在責任問題上的立場。
  • 總金額:註明總額已包括傷者此前收取的款項,並列明尚餘應付的金額。
  • 全數及最終解除:款項用以全數及最終解除傷者就該宗意外的所有申索,包括普通法申索及僱員補償。
  • 放棄訴訟權利:收款後永遠放棄就該宗意外採取任何法律行動的權利。
  • 付款期限:簽署後30天內支付餘額。
  • 訟費:另行處理傷者的法律費用。

另一個例子是DCCJ 3121/2016所述的一份簡短中文文件:先寫明案件編號,再寫明一方要求庭外和解並收取$1,500,以作日後雙方互不追究的證明。簽署的一方其後表示,他只核對了案件編號、自己的姓名和金額,並沒有細閱其餘字句。

在傷勢未評估前簽署的風險

人身傷害的賠償很大程度取決於傷勢最終的情況,而這往往需時評估。判例中的聯合醫學報告多在傷者達到醫學上的最大改善後才作出:DCPI 960/2019的意外在2016年10月發生,聯合醫學檢查在2020年11月進行,期間原告人斷續獲批病假共662日,最終獲評估$946,164.14。如在意外後不久便按當時的病假計算和解,很可能低估日後的收入損失及治療需要。

保險人或對方的開價亦未必與法院的評估一致。DCPI 1350/2020的被告在審訊前夕提出以$75,000了結,法院最終判給$141,445。各類傷勢的判例金額,可參考交通意外賠償案例。

交通意外和解書範本及PDF

網上可找到不少和解書範本或PDF。然而有人受傷的意外,關鍵在於放棄權利條款的範圍、款項涵蓋的項目,以及傷勢是否已穩定,這些都因個案而異,套用範本的風險在於未有察覺自己放棄了甚麼。因此本網站不提供可直接簽署的範本,而提供以下檢查清單。

簽署前檢查清單

  1. 傷勢是否已穩定?醫生對日後治療、病假及後遺症有何意見?
  2. 款項涵蓋哪些項目:痛楚及痛苦、收入損失、未來醫療費用、財物損失?是否已計及病假期間的收入?
  3. 放棄權利條款的範圍:是否解除「所有」申索,包括日後才出現的傷患?是否同時包括僱員補償?
  4. 協議的對方是誰:司機、車主還是保險人?由誰付款?
  5. 付款金額、方式及期限是否清楚寫明?
  6. 訟費及已產生的法律費用如何處理?
  7. 如已申領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是否已履行通知責任?(見下一節)
  8. 是否已閱讀並明白全文,包括以自己不熟悉的語言寫成的部分?
  9. 是否已保留簽署文本的副本?

香港汽車保險局在其索償須知中亦提醒,交通意外受害人在準備申請索償時及接受任何賠償協議前,應向律師或法律援助處尋求專業意見。

已領取交通意外傷亡援助金的人須注意

根據《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第9條,申請人須簽署承諾書,承諾就同一宗意外向其他方面索償時通知社會福利署署長,並把已收取的援助金額通知被追討的一方。被追討的一方如獲悉此事並擬付款,須在付款日期前不少於72小時以書面通知社會福利署署長。第10條則規定,收取賠償的人須向基金退還援助金或所得賠償兩者中較少的款額。和解時應把這筆退款計算在內。詳見交通意外傷亡賠償。

交通意外和解與報警、刑事程序的關係

私下和解不能取代法定的報警責任。《道路交通條例》第56(3)條規定,如意外涉及任何人受傷,司機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親自報警。至於只涉及損毀、而雙方已在現場交換姓名、地址、車主資料及車牌的意外,警方指引表示毋須報警。

刑事檢控與民事賠償是兩套不同的程序:HCPI 521/2015的司機在刑事程序中獲判無罪,民事法院仍裁定他有疏忽;DCCJ 3121/2016所述的小巴司機亦曾獲判危險駕駛及不小心駕駛罪名不成立,其後在民事訴訟中被裁定須為意外負全責。坊間所謂「和解銷案」,本網站未見有一手資料顯示雙方私下和解即可令刑事程序終止,因此不應以此作為在傷勢未評估前簽署和解書的理由。

如您正考慮對方或保險人的和解提議,可先使用交通意外賠償計算機作粗略比較,或提交下方的免費初步評估。整體的交通意外賠償框架及保險索償程序亦有助判斷開價是否合理。

常見問題

交通意外和解書簽了可以反悔嗎?

一般而言,有效的和解協議對雙方具約束力。在DCPI 1464/2009一案,原告人簽署「全數及最終」和解協議後再提出普通法訴訟,聲稱是因對方失實陳述才簽署;法院不接納其說法,裁定協議有效並駁回其訴訟。

和解書可以自己寫嗎?

和解書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效力取決於其內容及雙方是否真正達成協議。判例中既有保險人代理人參與簽署的英文和解協議(DCPI 1464/2009),亦有當事人自行打印的簡短中文文件(DCCJ 3121/2016)。正因效力取決於措辭,簽署前應逐句理解。

簽署和解書是否等於承認責任?

視乎條款。DCPI 1464/2009的和解協議便明確寫明,付款不影響僱主及保險人在責任問題上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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